天津商业大学2009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09年2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及考生了解学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商业大学,英文名称:Tianj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
二、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性质:公办
四、办学层次:本科、硕士
五、学校代码:10069
六、学校地址:天津市北辰区津霸公路东口 邮编:300134
七、学校简介:
天津商业大学始建于一九八〇年,原隶属国家商业部,现由天津市领导和管理,是一所以商学为主干,管、经、工、法、文、理多学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高等院校。学校目前占地1379亩,设有13个学院和大学外语、体育卫生2个教学部,现有 45个本科专业, 25 个硕士点,在校生1.5万余人。
学校拥有一支实力较强的教学、科研、管理队伍,现有专职教师800余人,其中教授100余人,副教授300余人。
在人才培养特色上,学校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培养商学素养与专业能力结合,知识学习与实践能力并重,诚信做人与创新能力兼备的复合型创业型应用人才。
学校实行按大类招生,学生可以参照《天津商业大学按大类招生学生选择专业管理暂行办法》自主选择专业。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校领导和校纪委书记为副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面向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009年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还将通过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招生政策和录取原则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艺术类考生为综合分)和所填志愿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全面审核,择优录取。
第七条 学校录取时以学校志愿优先为原则,当第一志愿不满时,提取第二志愿考生档案,依此类推。
第八条 学校录取时依据实际高考成绩安排专业,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参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英语、数学分数较高的考生。天津市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条之有关规定)。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的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九条 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条 学校录取天津考生时依据实际高考成绩安排专业 (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较佳的考生,其次根据专业培养要求参考英语或数学等单科成绩)。
在天津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中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地理、历史等8个学科成绩等第均获得A(简称8A)的考生,如投档后排名在学校前10%的,可优先安排专业。优先安排专业时,按照8A考生的高考成绩和专业志愿,以高考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天津市高招办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语测试且成绩合格,同时要求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英语学科成绩等第为A,否则不予录取。
高考分数相同的考生退档时,首先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作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退档处理。
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依此类推。
第十一条 江苏考生依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酒店管理(中美合作)、财务管理(中澳合作)专业只招收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三条 对可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提档。
第十四条 学校英语、艺术设计、酒店管理(中美合作)、财务管理(中澳合作)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日语专业招收英语、日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可招收英语、日语、俄语语种考生。
第十五条 收费标准:普通类专业学费3200~40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学费80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酒店管理专业收费标准为前两学年16400元/生、年,后两学年328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财务管理专业收费标准为25000元/生、年。住宿费标准: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住宿费为1000-15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本年度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十六条 学校录取考生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凡为奥抗阳性的考生,不能报考生物工程类、生物技术、酒店管理、旅游管理等专业。
第十八条 艺术设计专业考生的录取原则详见《2009年天津商业大学艺术类招生简章》。
第十九条 录取过程中,学校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录取的新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以特快专递方式发放录取通知书,同时以多种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教育部、天津市及本校的招生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学籍注册;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对取得学籍的学生,学校将依据《天津商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进行管理,按类、专业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修满规定学分者准予毕业并颁发天津商业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天津商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逾期请假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有多项奖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09年天津商业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天津商业大学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作为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天津商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招生网址:http://zs.tjcu.net
E-mail:tszsb@tjcu.edu.cn
咨询电话:022-26656785
通讯地址:天津市北辰区津霸公路东口(邮政编码:30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