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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2011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11-05-20 16: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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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阳光招生”政策,规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及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本科招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南里1号。上级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大学。

  第三条 我校依靠外语和旅游学科优势,培养包括硕士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生、普通本科生、留学生和成人教育生等各类国际化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高考统一招生工作。我校的保送生招生、第二学士学位生招生等工作,依据教育部和我校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考生及家长、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我校设立由主管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审定本科招生政策,对本科招生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讨论,研究部署年度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七条 我校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我校普通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八条 我校本科招生条件按照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九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不录取患有无法完成学业或对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有严重影响的疾病的考生。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我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一条 我校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比例为100%,符合我校招生条件并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进档不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提档比例控制在当地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二条 在分专业录取时,根据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专业志愿数、高考报名模式等具体情况按总分排序,综合考察考生的德智体状况,参考相关科目成绩,顺序录取。所有专业录取时均参考外语单科成绩。其中英语、商务英语和翻译专业要求英语笔试、口试单科成绩达到良好。其他专业外语单科成绩一般需达到及格线(如当年考生整体成绩较低,将适当下调单科成绩要求)。在高考分数相同或接近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单科成绩高、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奖项及有艺术、体育特长的考生。

  第十三条 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四条 对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可按考生所在省(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规定进行投档。投档后,我校按照考生实际考分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五条 所有专业均需参加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组织的外语口试(具体要求以当地招办规定为准)。英语、商务英语和翻译专业只招英语考生。我校非语言类各专业在专业课教学中部分使用英文原版教材和部分采取中英双语教学。对于报考非语言类各专业的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我校要求该类学生在校期间须取得学校规定的专业课学分和英语学分。

  第十六条 我校在北京市录取高分第二志愿考生。在北京市高考录取中,第一志愿录取时为第二志愿的高分考生预留5%左右的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针对江苏考生的录取原则为:进档后“先分数后等级”,并要求学业水平测试达到选测为2B、必测为4C;针对内蒙古考生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模式。其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规则按第十一至第十五条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我校在新生入学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设立绿色通道,确保每一名学生顺利入学。并为学生在学期间提供以下方式给予资助: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企业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

  第十九条 收费标准。

  学 费:外语类本科5000元/年人、非外语类本科4200元/年人。

  (如有变动以北京市批复为准)

  住宿费:住宿费及住宿安排以录取通知书通知内容为准。

  现行参考标准:

  校内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为750元/年人;

  校内7号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为1200元/年人;

  校外大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为1500元/年人。

  第二十条 学校网址:www.bisu.edu.cn。招生办公室电话:010-65778007,传真:010-65778007,电子邮箱:ewzs@bisu.edu.cn。学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南里1号,邮政编码:100024。

  第二十一条 学校院系和专业介绍、招生来源计划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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