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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大学2016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2016-05-20 16: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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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规范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一条 学校名称:集美大学(国标代码10390),学校地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银江路185号(邮政编码:361021)。

  第二条 学校为福建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是福建省重点建设高校,交通运输部与福建省政府共建高校,国家海洋局与福建省政府共建高校,面向全国招生。学校现有20个学院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部,69个本科专业,覆盖工学、农学、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理学、文学、法学和艺术学等9个学科门类。9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覆盖56个硕士二级点),4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型(覆盖29个领域),2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船舶与海洋工程、水产),1个博士后流动站(水产)。

  第三条 学校办学层次:本科。

  第四条 符合我校毕业条件的毕业生,由我校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我校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集美大学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设立招生办公室。

  第六条 招生领导小组为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对校长办公会负责,负责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研究制定学校招生章程,协调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招生委员会在招生工作中发挥民主监督和管理的作用。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在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落实招生政策,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贯彻落实招生阳光工程,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的“十二条禁令”,学校通过招生网(http://zsb.jmu.edu.cn)发布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工作程序、咨询电话、录取结果以及重大投诉举报查处情况。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学习年限

  第九条 2016年招生计划

  一、招生计划

  2016年面向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请查阅我校招生网(http://zsb.jmu.edu.cn)或各省级招生部门编印的考生志愿填报手册。

  二、招生计划编制原则及录取期间调整计划的使用原则

  1、招生计划编制原则

  根据学校学科发展的规划、福建省教育厅下达的指令性计划,结合学校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各省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各省的生源情况,按照省级计划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编制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校招生领导小组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2、录取期间调整计划的使用原则

  学校按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生人数等额预留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计划。

  录取期间,未完成计划根据各省实际上线的生源情况,坚持集体议事的原则,在征得省级计划主管部门的批准后,进行计划调整。

  第十条 学习年限

  本科专业:学制四年。

  学习年限以学制为参考,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在校具有学籍的时间最长为8年(含休学),累计实际在校修业时间最长为6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依据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按教育部规定实行学校负责、省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录取新生严格执行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录取政策和纪律。

  第十三条 普通本科专业调档比例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高水平运动员由学校根据考核情况向考生所在地省级招办调档并择优录取。

  我校原则上只录取院校志愿中填报我校的考生(以“平行志愿”方式投档的批次除外),当第一院校志愿生源少于计划数时,可录取参考志愿考生。

  第十四条 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主要考察考生本人的表现。录取新生时按各省招办提供的电子档案中“政治思想品德表现”进行审核。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不予录取:

  ① 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② 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第十五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一、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附件)的要求执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2]678号)文件精神,我校航海技术专业要求男生身高165CM(含)以上、女生身高160CM(含)以上,双眼裸视力4.7(含)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9(含)以上,无色盲色弱;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要求身高155CM(含)以上,双眼裸视力4.6(含)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8(含)以上,无色盲。

  三、新生入学后须进行部分体检项目复查,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考生,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将档案退回其生源地。

  第十六条 专业调配原则

  一、录取时,学校根据进档生源情况,先行确定部分第一专业志愿生源超过计划数较多的专业为第一轮预录取专业,按1:1进行预录取。

  二、第二轮预录取时采用“专业级差”的方式进行调配,在考虑保护第一专业志愿考生的同时,结合考生专业志愿,生源多的专业可往生源少的专业调剂,录取过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

  三、专业级差的分值设定

  我校录取时专业志愿级差总分值为7分,即第一专业志愿与参考专业志愿之间级差为5分;参考专业间不设级差,视为平行志愿;参考专业志愿与调剂专业志愿间专业级差为2分。

  四、原则上认可考生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订的有关加(降)分政策。预录取以考生的投档分为依据进行调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省份,省级招生部门投档后,我校按包含考生位次信息的投档成绩进行专业调配,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以各省确定的成绩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省份,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学校将综合考虑考生相关科目成绩及特长等因素,择优录取考生。

  五、江苏生源的两门选测科目要求为:理工类专业选测科目为物理,文史类专业选测科目为历史,另一门选测科目原则上不做要求;学业水平测试的等级要求为:本科符合选测为2B、必测4C合格。进档考生按照“专业级差”的方式进行调配。

  六、内蒙古自治区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

  七、上述专业调配原则若与考生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有关规定不符,按考生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

  一、艺术类专业

  1、面向福建省招生的艺术类专业实行文理兼招,专业成绩为福建省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成绩,文化成绩为高考文考总分(含固定照顾加分)。

  (1)美术类专业:录取时从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福建省艺术类省定控制线的进档考生中,按综合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

  美术学:综合分=专业成绩*2.5*0.6+文化成绩*0.4

  环境设计(闽台合作项目):综合分=专业成绩*2.5*0.7+文化成绩*0.3

  (2)音乐类专业:

  音乐学:录取时从文化成绩达到福建省艺术类省定控制线、专业成绩高出福建省艺术类本科专业最低录取控制线15%的考生中,按综合分(综合分=专业成绩*2.5*0.7+文化成绩*0.3)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

  舞蹈表演:录取时从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福建省艺术类省定控制线的进档考生中,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

  (3)如遇排序成绩相同,艺术(文)考生按照文化成绩、语文、文综、数学、英语依次进行排序;艺术(理)考生按照文化成绩、数学、理综、语文、英语依次进行排序。

  2、面向福建省外招生的艺术类专业只招收艺术(文)考生(艺术不分文理的省份除外),专业成绩为考生所在省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成绩,文化成绩为高考文考总分(含固定照顾加分)。

  (1)美术类专业(动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录取时从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所在省艺术类省定控制线的进档考生中,按综合分(综合分=专业成绩*2.5*0.7+文化成绩*0.3)从高到低进行录取。

  (2)音乐类专业(音乐表演、舞蹈表演):录取时从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所在省艺术类省定控制线的进档考生中,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3)如遇排序成绩相同,按文化成绩、语文、数学、英语依次进行排序,专业间不设级差。

  3、对高校艺术类专业录取有专门规定的省份,按该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体育类专业分统招和单招两类。

  面向福建省的体育类统招专业文理兼招,录取时从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福建省体育类省定控制线的进档考生中,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体育单招专业(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按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和学校当年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八条 我校航海类专业(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是培养从事艰苦的海上航运工作专门人才的专业,由于工作性质特殊,不适宜女生报考。

  第十九条 预科生转入本科根据当年的招生情况,学校确定相应的专业和计划数供学生选择,专业调配以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为主要依据进行。

  第二十条 外语语种要求:

  1.我校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除外语类专业,其余招生专业均无外语应试语种要求。

  2.外语类专业(英语、日语、翻译)仅限招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考生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若组织口试,考生须参加且成绩合格。

  3.航海类专业(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考证外语语种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不适合报考。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转专业规定按照学校的《集美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艺术类、体育类和软件工程专业学生不能转专业,航海类和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类学生不能跨类转专业。

  第五章 收费标准、退费办法及奖、贷、助学金制度

  第二十二条 2016年各专业收费标准

  一、学费标准

  1.本科专业

  (1)艺术类专业:8640元/生·学年

  (2)软件工程专业:一、二年级5460元/生·学年;三、四年级按规定学分及标准收取13000/生·学年。

  (3)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专业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通信工程等3个专业:15000元/生·学年;环境设计(景观设计方向):18000元/生·学年,本项目学生第三年到台湾中原大学学习,学费由该校按当年该校学费标准收取,约新台币11万元/生·学年(折合人民币约2.4万元)。

  (4)其余本科专业:5460元/生·学年

  2.少数民族预科班

  在我校学习的预科生:5040元/生·学年

  不在我校就读的预科生,学费参照教育部民族司委托的预科培养学校学费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将在《新生入学须知》中告知。

  二、住宿费

  1、新生入学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不含留学生公寓),根据住宿条件不同,按550元/生·学年至1300元/生·学年收取。

  2、闽台合作学生赴台湾中原大学学习期间,住宿费由该校按当年该校标准收取,2人间约新台币4.8万元/生·学年(折合人民币约1.2万元)。

  以上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主管部门文件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退费办法

  学生注册足额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清退:

  一、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二、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三、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四、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五、参加重新学习课程的学生,中途退出学习的不退学费。

  六、被开除学籍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七、学生办理退费时要提供原缴费的相关票据。

  第二十四条 奖、贷、助学金设置

  一、集美大学学生奖学金

  (一)专业奖学金

  1、适用于所有普通专业(含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专业)学生:一等奖学金2500元/学年;二等奖学金1500元/学年;三等奖学金1000元/学年。

  2、适用于航海、农林、水产、师范类专业学生:一等奖学金3000元/学年;二等奖学金1800元/学年;三等奖学金1200元/学年。

  (二)单项奖学金:精神文明奖、创新竞赛奖、学习进步奖、文艺单项奖、体育单项奖。

  (三)政府、单位、个人在校设立的奖学金。

  二、经济困难学生一般应凭“录取通知书”向家庭所在地银行或信用社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也可凭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和个人书面申请于入学报到后通过学校向校园地所在银行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三、集美大学学生助学金

  (一)勤工助学金

  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可通过勤工助学取得合法报酬。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每月酬金200元-400元,校内临时岗位按10元/小时计酬。

  (二)国家助学金

  特困生(在校生5%左右)国家助学金为4000元/生·学年,贫困生(在校生15%左右)国家助学金为2500元/生·学年。

  (三)困难补助金

  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或临时困难补助费。

  (四)社会助学金

  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在校设立的助学金。

  奖、贷、助学金均由个人申请,学校审批。

  第六章 纪律检查

  第二十五条 招生期间,学校成立招生监察组,负责监察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履行职责等情况,检查进档考生的调配以及录取新生的情况。招生录取期间设立招生录取举报、投诉电话(0592-6181580)和电子信箱:jiwei@jmu.edu.cn,查处违反招生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人和事。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我校没有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参与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网址:www.jmu.edu.cn;招生咨询电话:0592-6181301;传真:0592-6185889;电子邮箱:zsb@jm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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